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本网访问量:309发布时间:2022-07-18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经营情况的检查

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

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对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的检查

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3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4

港口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检查

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码头安全生产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获得经营许可的港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

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7

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检查

在建公路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建设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粤交基〔2016〕698号)

8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检查

在建水运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9

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第五十二条。

10

从业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业人员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11

放射性运输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六条。

12

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广东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24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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