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我局核发的,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从业资格证IC卡无法收回的,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1.注销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业资格证清单(2023年2月)
2.注销超过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从业资格证清单(2023年2月)
3.注销不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清单(2023年2月)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