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清新区交通运输局对赵某福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8-30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23时许,清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清新区G107国道龙颈镇军营路段查获一台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装有213个液化石油气罐,从河源市紫金县运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朱坑村委会。现场检查发现,粤S81***轻型厢式货车车上仅有司机赵某福1人,司机当场无法提供粤S81***轻型厢式货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赵某福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粤S81***违法车辆进行扣押。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从粤S81***轻型厢式货车清点出液化石油气罐213个,均充装有液化石油气,其中50KG规格的气罐3个、15KG规格的气罐209个、5KG规格的气罐1个。经询问司机赵某福,其从东莞市***公司租用粤S81***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运输液化石油气罐,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司机赵某福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清新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赵某福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案件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液化气罐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容易发生爆燃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瓶装液化气的经营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机制,对其运输、装卸等环节均设置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车辆、驾驶人从事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运送液化气罐必须使用经过严格检验的专属车辆,同时驾驶人要取得危险品运输相关资格证书才可以上路行驶。在没有获得“危险品运输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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