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常运船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许可条件,向你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763-3378255,联系地址:清远市政府4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1007室。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