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常运船务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许可条件,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公司的水路运输经营经营许可,注销相关经营证件,并向你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763-3378255,联系地址:清远市政府4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1007室。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