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加快把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重要支柱产业,大力推动北江生态经济带战略,开展水上观光旅游的需求逐渐旺盛。但因历史遗留原因,目前我市仍存在连州湟川三峡等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在港区范围外运营的情形,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此类停靠站点的管理,其选址、建设、运营、安全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既不利于我市统筹规划和使用港口岸线资源,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因此,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急需加强清远港总体规划港区范围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点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助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三)《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四)《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五)《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六)《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 21号)
(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八)《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
(九)《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2020〕6号)等。
三、概念解释和适用范围
(一)客运船舶,是指载客人数12人以上,用于运输、旅游、观光、休闲等经营性旅客运输船舶。
(二)停靠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船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站点。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清远港总体规划港区范围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了停靠点选址原则及选址、建设流程。
(三)明确了停靠点经营人运营管理停靠点相关软硬件要求,同时对停靠点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作出了要求。
(四)明确了停靠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对各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要求。
(五)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范围进行了区分,对之后因《清远港总体规划》调整纳入港区范围的停靠点管理依据进行了强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