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对杨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6-13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日晚上,杨某驾驶两轴货车从清城区某汽车服务中心装载废旧机油,在运输途中被执法部门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杨某驾驶的两轴货车装载5桶约700公斤废旧机油,该货车未办理道路危险运输许可,且杨某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查处及处理结果】

  经调查,杨某驾驶的两轴货车所有人是其本人,11月3日晚上,杨某以每车次300元的价格,约定为某废机油回收公司运输废旧机油。被查获时,杨某驾驶的两轴货车运载有5桶约700公斤的废旧机油,废旧机油属于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是HW08。杨某及其货车未办理道路危险运输相关资质,执法部门以杨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最终对杨某处罚款3万元。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案件评析】

  机动车产生的废机油因具有毒性和易燃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相关规定,运输废机油的车辆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危险废物标识的特种车辆,未经许可不允许从事废机油收集、运输行业。本案中,杨某在未办理相关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货车运输废机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属于特殊运输,车辆和司机都必须取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资质许可才可从事运输工作。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加大道路运输领域执法力度,持续开展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整治行动,维护交通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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