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清交撤销〔2018〕1号
广东宝骏路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没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被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清城交责改〔2018〕18000328号)要求改正。现整改期满,你司仍未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的停车场地。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决定撤销你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清市许(危运)2017005号)的行政许可,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4类1项(仅准许运输:非晶形磷;硫)、5类1项(仅准许运输:过氧化氢水溶液)、6类1项(仅准许运输:二氯甲烷;固态苯酚;三氯乙烯;氯仿(三氯甲烷))、8类、危险废物]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经营许可。
请你司在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持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清字441800037596)、车辆《道路运输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或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