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克服疫情影响 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9-21

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克服疫情影响 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经征求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清远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清远供电局等12个部门同意,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财政局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克服疫情影响 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等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一、扩大优惠范围

    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取得营业执照)的民办学校纳入扶持对象,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知晓相关惠企扶持政策,并享受租金减免、税费优惠、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减轻租金负担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各县(市、区)政府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实行租金2月免租,3、4月减半的政策;鼓励农村集体对民办学校适当减免租金,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渡过难关。进一步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以绩效挂钩、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倡导业主减免或部分减免民办学校的租金。

    三、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国家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办学校提供的其他服务原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民办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学校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减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负担

    (一)社会保险。对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政策进行划分为两种单位类型,分别享受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和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延缴社保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在与教职工充分协商后可依规申请阶段性缓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阶段性停缴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难以按期还款的民办学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免收罚息;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受困的民办学校,不盲目断贷、抽贷、压贷;为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学校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满足民办学校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向民办学校提供涵盖新冠肺炎疫情感染、安全复学的风险保障产品,并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学校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支持力度。

    六、加快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加快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缓解民办学校经营压力。

    七、加大政策扶持

    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学校的影响,谨慎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学校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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