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3-0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安〔2020〕31号)有关要求,清远市教育局制定了《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广东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而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市级安全生产单位文件。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全国其他省、市和有关地市的参考文本。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框架及内容

  《办法》包括:安全职责、库房建设、药品购买、废物收集、药品管理等五大方面,其中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职责

  学校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成立危险化学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药品教育培训和药品采购管理使用、制定并完善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工作。

  (二)库房建设

  按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建立专门危险化学药品库房或者专用储存柜。

  (三)药品购买

  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填写《清远市学校化学药品及耗材补充表》,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同意后才能向有资质的公司购买,购买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经行政许可后持证购买、持证运输。购买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药品,于交易完成后5日内填写《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备案表》,分别向属地派出所、辖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废物收集

  学校对从事实验教学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全部收集、贮存,严禁随意排放、抛弃。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和普通化学药品要按药品分类要求,存放在相应的药品柜中,上账保管好。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执行。

  (五)药品管理

  危险化学药品库房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管理员规范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台账(设置总目录、易制爆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准确记录危险化学药品购入、使用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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