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粤教语〔2007〕9号)精神,我市于2011年评选了清远市新北江小学、佛冈县振兴小学为第一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现该2所学校已经通过省级示范学校的评估认定,被省教育厅、省语委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对促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提出的“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要求,进一步推进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现决定开展第二批市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本批次每县(市、区)可申报1所中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所小学;自评分数达到示范校标准的市直属学校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学校自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基础上,择优向市教育局、市语委推荐并提交《清远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市直属学校直接提交《清远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市教育局、市语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
(三)对达到市级示范校标准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授予“清远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
(四)对认定分数达到省级示范校标准的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
三、申报时间及备查材料
(一)各地(校)申报表须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市语委办公室(清远市新城连江路清远市教育局,邮编:511500),电子文本请同时发送至邮箱。联系人:邓英,联系电话:3361213,传真:3361577,电子邮箱:qyjyk3361577@163.com。
(二)备查材料
1.自评报告(1500字左右)及特色材料。
2.档案资料参照《清远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进行归类整理。
四、有关要求及说明
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应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师生语言文字能力素质和学校办学整体水平的提高。各地(校)应以示范校创建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并逐步扩大影响,辐射社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市级示范校申报工作。同时,要加大农村示范校的创建力度,带动农村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附件:1.清远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doc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