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推动我市民办教育更加健康、协调发展,市教育局定于2013年1月至3月对全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或学校)进行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6月30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均需参加当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重点检查内容
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办学条件、规章制度、教师聘用、安全管理、招生简章(含影视广告)备案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年检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规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的;
2.一年内未开展培训工作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安全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年检材料
(一)市直学校报送材料
1.清远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表(附件1);
2.清远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2);
3.清远市民办学校年检备查表(附件3);
4.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
5.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6.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统计表(附件6);
7.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证明;
8. 招生广告、简章材料。
各项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3份。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加盖学校公章,以备存档。
(二)县(市、区)教育局报送材料
1.本县(市、区)2012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总结;
2.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
3.2012年度清远市县(市、区)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4.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统计表(附件6);
各项材料一式1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稿件。
四、年检时间
(一)自查阶段(2013年1月)
各民办学校在自查期间要依据年检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清远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表》(附件1)、《清远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2)、《清远市民办学校年检备查表》(附件3)、《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全面总结回顾一年来办学情况,形成年检总结报告。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各类办学资料进行汇总,按隶属关系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二)审核阶段(2013年3月)
按照分层管理要求,市教育局负责市审批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并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对县(市、区)年检的学校采取抽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审批民办学校年检工作。
市和县(市、区)分别成立民办学校年检组,对各民办学校的自查情况逐校进行年检。年检组采取听取校长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验设施、组织师生座谈和听课等形式对各民办学校进行检查。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年检结果。各县(市、区)汇总本级民办学校年检情况和年检结果,写出书面年检总结报告,填写《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统计表》、《2012年度清远市县(市、区)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2012年度清远市民办学校统计表》,于2013年3月20日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市检查组对本辖区内市审批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
市和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年检结果,分层对全市民办学校办理验证手续。对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允许继续办学,并予以年检验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并予以年检验证;对年检不合格和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招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写出申请验收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验证,对验收不合格者依法办理吊销办学许可手续。
五、年检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成立年检工作机构,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及时报送年检材料。要把握工作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对全市民办学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及时向学校董(理)事会汇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年检。要实事求是地向年检组汇报、展示学校的办学情况。要对照省、市有关文件和法规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力争通过年检,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市直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有云,电话:3373018、13926605858,传真:3366154。邮箱:wyy3018@163.com。
清远市教育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