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城镇居住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从2017年至今,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指出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普惠性资源不足,“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印发,明确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21年1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强化公益普惠,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为进一步增加公益普惠性资源,2022年,广东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健委联合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省文件中未详细说明的内容进行细化,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根据文件要求制定本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验收交付、管理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制定《实施办法》,是落实相关政策工作要求,是全面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难点问题的有力抓手。《实施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界定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提出新配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时间节点,配建幼儿园与住宅区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要求。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将解决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在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及难点,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框架
《实施办法》是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制定,同时根据我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条文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全文共二十六条,分为七个部分:总则、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验收交付、管理使用、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章共三条,主要介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背景、范围和含义。其中,对于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含义,目前国家、省和市没有标准的定义,参照《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含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第二章 规划设计。本章共有四条,包含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划的范围,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中的职责。
(三)第三章 建设标准。本章共有有八条,包含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已批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各种情况的说明、各职能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未出让用地的职责、建设方案要求、对各种情况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等内容和建设幼儿园托班的条件和要求,其中:
第九条“2022年12月1日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主要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文件实施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来确定是否为新配建的幼儿园;“原标准”指的是《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的标准。
第十条是对已批准小区配套幼儿园各种情况进行说明,是根据清城区在实施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该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第十一条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未出让用地的规定,主要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实施内容”中第(二)点“提出管控清单”来确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是对幼儿园建设方案的要求,根据清城区在实施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该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四)第四章 建设用地。本章共有三条,包含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前提要求、建设用地各种情形要求和建设用地变更要求的内容。
(五)第五章 验收交付。本章共有五条,包含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基本要求、竣工验收要求、移交前后的手续和管理、移交的程序要求、移交的基本要求。其中,第二十一条是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前后的要求,是根据清城区在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前后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六)第六章 管理使用。本章共有二条,包含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招生、人员、登记和收费的内容。其中,第二十四条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七)第七章 附则。本章共有一条,主要内容是《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第六点“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办法》是指导意见的细化和补充,时间节点要与之相一致。因此,《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7年11月30日内为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