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6-12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玉兰


  2019年,清远市教育局共制定了4份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解读:

  一、《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涌现出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接送、看管等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托管的需求。但目前正在开展托管服务的相当部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属无证照经营。配套设施、场地、消防、食品安全等均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原《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清府办〔2014〕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于2017 年7月实施期满,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该类托管机构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综合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同时解决我市《试行办法》试行3年多以来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牵头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托管机构开办者代表等意见后,形成了《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机构。

  (三)主要内容

  1.建立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对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本次修订,对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作了修改补充,细化了选址、安防、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技术标准或要求,使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更容易操作。特别是明确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使相当数量的托管机构解决了“办证难”的问题。 

  3.修订了托管机构分类和审批登记程序。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

  4.明确了行业服务要求。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责任与义务、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安全事件处置等内容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托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修订了监督管理的部分内容。本次修订,明确提出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已取得合法登记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有关学校通报,有关学校应将相关信息向家长及学生进行公示。对无证照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学校放学早,家长还没下班,长久以来,“孩子放学去哪儿”的难题困扰着众多家长,还因此滋生出大量校外托管机构,不合格的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威胁,俨然已从家庭私事,演变成涉及千千万万家庭的社会公共问题。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

  目前各地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广大家长和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市均陆续开展课后服务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8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明确了我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具体安排、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对各地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我们启动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省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对各地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三方面的实施意见。

  一是明确了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定位。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重要民生工程。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坚持家长自愿、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了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定位。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重要民生工程。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坚持家长自愿、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明确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的时间包括早上、中午及下午,下午服务时间延伸至当地一般公职人员下班时间之后的半个小时;服务对象为本校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服务的内容包括早午餐服务、在校午休服务、课后托管服务等。明确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的时间包括早上、中午及下午,下午服务时间延伸至当地一般公职人员下班时间之后的半个小时;服务对象为本校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服务的内容包括早午餐服务、在校午休服务、课后托管服务等。

  课后托管服务的活动内容主要有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青少年的影片等课外活动。

  具体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所采取的模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结合实际并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不强制要求,但务求既满足学生、家长需求,又切实可行。

  三是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导、指导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工商、卫生、消防、食药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积极筹措并落实财政补助经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切实履行各自在校内课后服务的中所承担的监管责任。民政、文化、团委等协调相关资源,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支持。明确校内课后服务由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制度。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导、指导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工商、卫生、消防、食药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积极筹措并落实财政补助经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切实履行各自在校内课后服务的中所承担的监管责任。民政、文化、团委等协调相关资源,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支持。明确校内课后服务由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制度。

  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早午餐伙食费原则上由家长承担,实收实支,定期公示收支情况;着重提出农村学校提供早、午餐服务的,由地方财政参考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伙食补助标准、营养改善计划等做法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可以由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根据服务内容等核算成本,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各级财政落实经费,对学校或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补助,切实减轻学校和家长压力。鼓励社会捐资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强化监管机制的建立。第一要落实家长责任,明确家长是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实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全过程要有家长或家长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第二是要加强安全保障,要对进入学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监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是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校内课后服务列入教育督导范围。

     三、《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2014-2017年,我市认真实施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明显提高,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等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均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财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特殊教育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教育质量逐步提升。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特殊教育体系还不够完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刚刚起步;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仍需改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支持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有效;教师队伍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特殊教育跨部门协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教基〔2018〕3号),对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主要包括4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重要意义,即我市实施特殊教育二期提升计划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第二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市推进特殊教育二期提升计划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三部分为主要措施。主要阐述推进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工作举措,主要包括:

  1.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构建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错位发展机制,形成视障教育、听障教育以市为主,智障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布局;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加快构建特殊系列教育。包括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和扫盲工作。

  3.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包括继续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切实保障特殊教育运转经费;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充分发挥特殊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

  4.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特殊教育硬件建设。包括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置;推动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

  5.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成立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立特殊教育教研队伍。

  6.加强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

  7.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全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包括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第四部分为组织实施。要求各地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加强督导检查,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围。

  四、《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1-9 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 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省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粤教师〔2016〕11 号和粤教师〔2017〕6 号文件要求我省启动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经过大量的数据收集、反复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座谈会等调查摸底,2018 年12 月 21 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以及卫健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 号),该《方案》已明确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计发时间等事项。根据粤教师〔2018〕13 号文件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了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 1-9 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且工作年限是 1-9 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 1-9 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所指的原民办教师是现 为清远市户籍,1993 年 3 月 27 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 2 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是现为清远市户籍,1993 年 3 月27 日(不含)-2008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 2 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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