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

来源:市教育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2-12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乡村幼儿园办园条件进一步改善,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

(二)具体目标

1.进一步普及学前教育。2020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6%以上,其中各县(市、区)的毛入园率应不低于95%以上。

2.提高规范化幼儿园覆盖面。2020年,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清城区、清新区应不低于85%,其余各县(市、区)的比例达到70%以上。消除无证办园。

3.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2020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

4. 提升农村学前教育水平。2020年,全市每个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100%办有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

5.提高幼儿园保教队伍素质。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到2020年,各县(市、区)大专以上学历的幼儿园教师比例达70%以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

6.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工作,各县(市、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指导各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活动,科学安排组织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二、重点任务

(一)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重点加强计生政策调整新增人口集中地区、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建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政府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校、部队等开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基本保育教育活动需要。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理顺机关、城镇街道办、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和教师管理制度改革。

(三)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幼儿园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学校附设幼儿班的管理,确保农村学校附设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避免“小学化”倾向。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前教育规划和建设。各县(市、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增长趋势等因素,开展学前教育学位预测,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和实施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幼儿园审批制度,公开幼儿园办园标准和指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改革。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学位资源与学前教育需求相适应。落实《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1号令),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规划时,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备足够的幼儿园学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出具城镇居民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根据规划设计规范和教育教学需要,明确配建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和公告中要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交付使用条件和交付时间,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明配建的相关要求、开发时序以及产权归属等要求。城镇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幼儿园,按《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应在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农村附设幼儿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场室、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配备。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二)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各地要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优先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办好1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政府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校、部队等开办幼儿园。各地要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出台相关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基础上,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将各县(市、区)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比例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山区、农村地区和随迁子女流入地区的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城镇街道办、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四)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要逐步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建立符合需求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办园生均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机制,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继续实施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落实配套资金,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合理补助。市本级安排发展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奖补新建公办幼儿园以及乡村幼儿园、附设幼儿班规范化建设和上等级等。

(五)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健全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落实保教人员持证上岗。推进我市中高职一体化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扩大我市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支持和鼓励本市幼儿园教师通过函授、自考、电大开放式等多种途径进行学历提升。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支持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核定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县(市、区)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完善办园成本分担机制,统筹用好相关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和待遇奖补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制定出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起薪点指导意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发放幼儿教师从教津贴。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鼓励民办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年金制度。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师风教育,践行师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实施幼儿园教师达标提升工程,以需求为导向创新培训模式,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加强骨干教师、园长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有效发挥骨干队伍作用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提升。提升幼儿园教师教研科研能力,在课题立项、成果评比中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标准。

(六)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鼓励各类幼儿园参与等级评估。落实县(市、区)政府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继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消除无证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着力整治幼儿园、幼儿班“小学化”现象,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小学化”现象的发生。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按规定配备幼儿园安保人员,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幼儿园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七)完善对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规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级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并及时填报和上报数据。系统填报的基础数据要求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相符。到2020年,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资助系统,加强学籍和资助管理。

(八)加强幼儿园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幼儿园保教指导,每县(市、区)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学前教育教研员,落实学前教育教研经费和教研员培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机制。各地要充分创设条件推动幼儿园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科学安排组织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继续推进《指南》实验区、实验园项目,分阶段推广有价值的实验研究成果。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附设幼儿班的业务指导,探索乡镇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附设幼儿班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县(市、区)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优质幼儿园与其他幼儿园结对帮扶工作,提升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加强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管理、保育教育、家园沟通等支持幼儿园工作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级政府要逐级编制三期行动计划,把三期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投入激励机制。市财政继续统筹中央和省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向农村地区和随迁子女流入地区倾斜。资金分配重点与各地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投入机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等工作的绩效挂钩。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协调机制,明确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妇联等部门的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建立发展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和问责机制,对三期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健全学前教育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2018年内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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