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

致清远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告知书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05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一分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育人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优质、有益、科学的培训服务,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积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清远市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有关要求和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开展培训活动。从2023年12月1日起,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培训业务。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未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以非学科类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建等部门加大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查处力度,对机构及个人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以及各类冬夏令营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将依据《办法》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规范机构日常管理和经营

  培训机构应该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1.在显著位置对机构证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遵守培训时间规定,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3.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审核以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落实《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规范培训机构经济行为,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6.自主确定唯一的收费模式。一是选择采取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受监管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纳入机构的其他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和学生家长签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选择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可自主确定培训协议,不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具备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先学后付模式的认定流程按照机构自主申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公布的步骤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咨询。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四、必须加强机构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机构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从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校外培训机构应自觉做到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诚信经营,依法规范培训行为,以“证照”齐全立足市场,以优质培训服务争取学生,以安全服务赢得家长信任,在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实现自身有序健康发展,为清远市民办教育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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