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12




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现就做好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1.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该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三无”(在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

  3.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且不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

  4.多次实施欺凌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

  (二)专门学校招收的严重不良行为学生还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的。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清远,但监护人在清远居住或工作的。

  3.无法查明其户籍、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信息,无法送回原籍的。

  4.户籍不在清远,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也不在清远居住、工作,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清远或办案机关为清远公检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对具有清远市户籍或学籍,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包括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所在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四)学校不招收如下特殊未成年人:

  1.患有精神或智力障碍不适宜入学的未成年人。

  2.吸食注射毒品成瘾,需要进行戒毒治疗的未成年人。

  3.患有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未成年人。

  4.其他不适宜入读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

  二、入学程序

  (一)申请

  1.属于专门学校招生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可向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入读市专门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建议招生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视情况提出申请,或可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建议把该招生对象安排到专门学校作为临时监护。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对身份不明的未成年人、暂时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以上申请主体可向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交入读市专门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无法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入读专门学校的,由办案部门直接启动入学审批手续。对于户籍不在清远,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也不在清远居住、工作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入读专门学校的,其入读期间的临时监管责任由专门学校承担。

  (二)听证

    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入学听证程序,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等各方意见,提出招生对象是否适合进入专门学校的建议,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入学批准权的依据。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实施方式、听证人员人数等进行简化。

  (三)评估

  1.申请入学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至第(八)款定义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申请开展体验式学习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入学评估,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评估意见。

  2.申请入学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九)款所列“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由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委员会评估。

  3.入学评估要立足实际依法开展。评估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申请入学对象开展全面评估,结合市专门学校实际办学情况综合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评估意见。由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的,原则上在15日内完成。

  4.入学评估意见中要提出学习时长的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认为应送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矫治意见中由办案部门就学习时长提出建议。被公安机关采取了“责令社会观护”措施的学生,确定学习时长要结合观护时长予以合理考虑。

  (四)审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无法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入读专门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体验式学习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后,各地组织入学对象体检,体检结果符合条件要求的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五)接收

  1.入学审批手续完成后,市专门学校正式接收学生入读,依法履行矫治教育职能。

  2.入学审批程序尚未完成前,公安机关认为必须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在办案程序结束后,可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专门学校或其他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待其入学审批手续完成后,再由公安机关正式移交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六)学习时长

  1.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

  2.在入学审批同意中确定学习时长,若市专门学校需要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向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启动入学程序的学生,市专门学校提交学习时长变动申请,同时要书面函告并征询以上部门意见。学习时长变动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3.市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学籍可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经考核合格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4.每个学期,市专门学校应适时提请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对接受专门教育的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原决定机关(县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安排转学。

  5.学生入学、离校时,由市专门学校或公安机关派员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专门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做好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

  (二)及时书面告知。由办案部门启动入学审批手续的学生,在审批手续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由办案部门书面告知监护人,包括入读专门学校原因、矫治地点、学习时长等;同时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政府及村(居)委,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共同做好监管及关爱帮教工作等。

  (三)严格档案管理。学生入学时,市专门学校同步接收入学审批档案资料,做到“一生一案”、定期维护、保密封存管理,除法定情形外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

  (四)注重家校协同。市专门学校接收学生入读后,应加强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反馈矫治教育状况。在有利于矫治教育的前提下,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提供探望便利。为保障矫治教育效果,办案部门可对学生探望相关事项出具书面建议。

  (五)统筹招生入学。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原则上要在每学期开学前20天将招生入学人员名单提交市专门学校进行审核并办理入学手续;制定的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文件,应报送至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清远市专门学校入学审批流程图.docx

  附件2:清远市专门学校入学审批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docx

  附件3:清远市专门学校入学审批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批决定).docx

  附件4:清远市专门学校体验式学习申请表.docx

  附件5:清远市专门学校学生体检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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