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局发布《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明确科技创新主体申报各类奖补资金的方式和要求,其中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支持500万元。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支持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为企业做强做大和挂牌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对新认定的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包括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5万元。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对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100万元。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组织实施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生态、现代农业等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关,按财政经费和自筹新增经费不高于1: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清远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机遇,争取大湾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等到清远市布局建设创新平台、重大产业项目,争取大湾区内重大科技平台、重大仪器设备向清远开放共享,深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共建,实现清远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全面对接,推动清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