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2015〕29号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31日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
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以《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结题需提交的材料:
(一)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绩效自评材料;
(六) 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七)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资助额度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第八条 会议(现场)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未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的,专家组须含1位财务专家)。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
第九条 参与验收结题工作的专家来自省(含省外)、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
(2)原则上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3)熟悉验收项目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技术所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并具有一定权威性;
(4)与被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5)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具有互补性,应包括技术、经济、企业(特别是用户)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条 项目的验收结题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
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不通过。财务验收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采取现场(会议)验收的,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专家组意见,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应给出验收等级判断。专家意见有分歧的,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釆取材料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第十一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其中项目完成度达到或超过100%的,评为良好,其他的为合格。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3)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
(4)其他不应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验收结题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合格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合格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绩效信息表;
(六)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 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评估、公示。
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并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一定年限内停止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或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科技局执行终止结题。
(一)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或纸质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市科技局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 项目合同书逾期超过一年,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 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十七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 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 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 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合理合规原因。
第十八条 办理项目终止结题事项时,市县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市县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处理财政资金使用、回收等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终止结题的组织实行回避制度,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结题情况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以项目验收合格率、结题率为重要依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市科技局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表现落后或有违规行为的予以严格限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项目结题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项目结题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方面进行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形成的全套书面材料,需报送到市科技局,并交由档案室存档。纸质验收书和验收结题、终止结题等相关文件办理完毕后,由市科技局通知各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统一领取和分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结题有明确规定的,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