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试点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和《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项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专项资金,资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由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
第三条 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包括科技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贷与科技挂板贷等多种产品方案、专项规模保证、单独绿色审批通道等多项产品和服务。鼓励合作银行各级机构与有条件的县(市、区)科技等职能部门开展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下科技信贷合作。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运作机构职责
第四条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负责风险准备金管理的成员单位为清远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下称“市金融局”)、清远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各方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受理企业贷款的申请、推荐及提出代偿资金支出申请;
2.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是否符合清远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3.会同市财政局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金融局(市基金办)
1.会同市财政局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
2.负责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账户,建立专款台账;
3.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风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控制,并在贷款发放前按每笔贷款金额的10%划拨风险准备金到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
4.对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核销坏账业务按规定报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市财政局
1.会同市金融局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
2.会同市科技局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一)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清远分中心(下称“清远分中心”)负责市科技局委托的风险准备金运作日常事务:
1.负责贷款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组织专家初审;
2.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
3.协助合作银行对入池企业不良贷款债务追索;
4.组织联合评审会议。
(二)合作银行的职责:
1.负责风险准备金准入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2.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办理风险准备金代偿手续;
3.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入池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4.负责编制有关报表,按季向成员单位报送;
5.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五)风险准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于本地新成立1年以上或迁入前有4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信誉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无违规违法记录,主要控制人的人民银行征信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 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科技企业;
(六)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企业;
(七)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优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企业;
(二)具有组织一定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技术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企业;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
(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
(五)在银行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六)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水平不超70%的企业。
第九条 单一企业的贷款金额最高上限为200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当风险准备金担保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风险准备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贷款本金的损失。
企业注册地在县(市、区)的,风险准备金损失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当发生风险损失时,有关县(市、区)财政将应分担损失金额汇入指定合作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如有省或县(市、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项目的企业准入与贷款程序如下(见附件1):
(一)发布征集通知。清远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风险准备金项目准入企业的通知。
(二)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推荐方(清远分中心或合作银行)递交《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推荐方出具推荐意见。
(三)清远分中心初审。清远分中心收集推荐方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审,并将《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初审及推荐表》(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阅同意后提交合作银行。
(四)银行复审。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推荐贷款项目完成尽职调查,按相关贷款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形成拟准入企业贷款名单,并向清远分中心书面反馈复审意见。
(五)联合评审。清远分中心填写《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第XX批)初审汇总表》(见附件4),并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议,对拟准入企业进行核准,出具会议纪要并经市科技局盖章。联合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六)公示。市科技局依据审核后的联合评审会议纪要,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科技信贷项目,公示时间5天。
(七)市基金办收到《联合科技信贷评审会议纪要》、《联合科技信贷业务推荐函》(见附件5)和贷款企业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出具同意为贷款企业增信担保的确认函,并按贷款金额的10%划拨资金到合作银行开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
(八)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收到市基金办同意增信担保的确认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相关手续,并按企业需求尽快放款;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等材料送市基金办备案。
第十二条 债权追偿。贷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贷款本息发生逾期由合作银行履行追偿义务,清远分中心有义务协助合作银行追偿贷款。对已发出书面催收函且贷款本息发生逾期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则可申请启动准备金代偿机制,并根据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确定是否立即履行诉讼责任。程序如下(见附件7):
(一)合作银行以书面形式向清远分中心提交代偿申请及以下有关贷款代偿材料:
1.《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申请书》(见附件8);
2.贷款合同(有担保的项目,提供银行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放款凭证;
3.贷款进入不良分类及代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4.贷款代偿分析报告;
5.其他必要材料。
(二)清远分中心经调查核实后,汇总相关资料,并填写《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审批表》(见附件9),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送市基金办。
(三)市基金办收到代偿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报请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划拨风险准备金到合作银行进行代偿。风险准备金代偿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向市基金办出具风险准备金完成代偿证明,解除担保责任。
(四)企业注册地在县(市、区)的,风险准备金代偿后,由市财政局向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追偿风险准备金的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运作期间,风险准备金不足代偿的,以风险准备金本金余额及其利息之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起诉债务人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认为需要启动破产程序的,应当启动破产程序,申请债务人破产。
第十五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及诉讼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
(一)在风险准备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依法执行债权追收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受偿,直到双方均受偿完毕。
(二)对逾期贷款产生的净损失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供涉案借款纠纷的生效判决书、执行受理通知书、借款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书面资料,司法机关终结执行的裁定等,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基金办按规定报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由风险准备金管理单位和合作银行各自核销贷款损失部分。
(三)不良贷款核销后,双方仍对此笔不良贷款保持追索权,由合作银行承担追索责任,追索所得按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受偿。
第十六条 在每笔项目贷款到期正常还本付息后,企业不再续贷,该笔贷款对应的风险准备金的本金应划回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账户中,其孽生利息则继续滚存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向清远分中心提交已通过审核并发放贷款项目的资料,包括:
(一)《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季报表》(见附件6),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放款金额、贷款余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要素。
(二)当季风险准备金池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当季借款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八条 清远分中心根据合作银行提交的以上材料,在每季末对相应贷款项目进行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条 在风险准备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办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方案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和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产生不良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损失: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规定内容与《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依据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规定的内容,依据《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实施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科技局10万元作为清远分中心的试点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有效期与市信用担保基金存续时间一致。
附件:1.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贷款流程图
2.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
3.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初审及推荐表
4.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第XX批)初审汇总表
5.联合科技信贷业务推荐函XX[XXXX]X号
6.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季报表
7.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代偿流程图
8.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贷款代偿申请书
9.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审批表
附件下载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