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8-17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是创新、创业及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清远市科技局是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认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在清远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孵化器正常运营时间1年以上;孵化器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40%(含)以上,且7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工作人员,与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70%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化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设立有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20家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7.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8.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和服务设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信息、咨询、法律、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同时应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

    9.自孵化器成立的第2年起,在孵企业年毕业率达到10%以上。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2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第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3.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经审核同意后,报送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3.清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4.申报主体属于市管理的,直接向清远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入孵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7.毕业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8.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孵化器要积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孵化器应建立毕业企业档案、毕业企业成长数据及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四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五条  清远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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