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9-09
清远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附件:

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孵化器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被认定为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已设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并有3项以上资金使用案例(资金使用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扩大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

    (五)对在我市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在孵化器期间和毕业后2年内获得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或孵化器培育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

    (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需在当年度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清远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的相关材料;

    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清远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清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的,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问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