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附件:
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孵化器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被认定为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已设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并有3项以上资金使用案例(资金使用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扩大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
(五)对在我市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在孵化器期间和毕业后2年内获得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或孵化器培育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
(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需在当年度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清远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的相关材料;
④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清远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清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的,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问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