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通知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27

人才发〔20155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支持人才团队实现创新创业目标,决定连续5年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

一、资助对象与方法

(一)创新创业科研团队。

1、基本要求。以团队形式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研究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集体。团队项目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技术居行业领先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能够引领当地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开展方式。接受团队随时申报,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报市人才办研究。原则上每年资助数量不超过3个。

3、资助标准。给予入选团队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作团队工作生活补助(由团队带头人支配使用),80万元用作科研工作资助(划入用人单位管理,由团队申请使用)。团队成员符合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相应标准人才津贴,不符合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按每月400元标准发给津贴(以团队项目签订合约期为资助期,年底一次性发放),其子女入学参照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予以落实。

组织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科技局制定。

(二)“众创空间”团队。

1、基本要求。参与“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大赛入选的“草根创业”团队、“微创新”团队、“微创业”团队以及在省内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挖掘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2、开展方式。五年内组织开展大型“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大赛1-2次,鼓励团队报名参加竞争角逐或路演推介,大赛结果报市人才办研究确定。原则上每次大赛资助数量不超过10个

3、资助标准。给予入选团队项目一次性资助资金3万元,发放团队成员每人每月房补1000元(以团队项目签订合约期为资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提供免费办公场所(由组织实施单位商有关部门以公租商品房、写字楼、创客中心、创业基地或整合利用政府腾退用房等方式解决,原则上提供使用3年)和分享基本科技信息等服务。

组织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科技局制定。

(三)创业精英。

1、基本要求。依托项目投资,在我市创(领)办工业企业基于“互联网+”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总投资2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属于国家、省支持发展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可适当降低自有资金比例,但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所占比例不能低于15%或跟进的风险投资所占比例不能低于20%),项目具自主知识产权、清晰商业模式、良好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能引领相关产业发展为优先。

2、开展方式。五年内组织开展评选活动2-3次,鼓励创业人才报名参加,评选结果报市人才办研究,每次资助不超过10名。

3、资助标准:给予每名入选人才一次性资助10万元。其中,2万元用作工作生活补助(直接发放个人支配使用),8万元用作提升发展(划入用人单位管理,由个人申请使用)。

组织实施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经信会同市商务局制定。

(四)技能先锋。

1、基本要求:我市企业中对产业结构优化、技术革新、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技能人才。

2、开展方式。五年内组织开展评选活动2-3次,鼓励技能人才报名参加,评选结果报市人才办研究,每次资助不超过20名。

3、资助标准:给予每名入选人才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中,2万元用作工作生活补助(直接发放个人支配使用),3万元用作提升发展(划入用人单位管理,由个人申请使用)。

组织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人社局制定。

(五)科技成果获奖者。

1、基本要求。五年内在我市创新创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以上专利奖的第一完成人或发明人(设计人),牵头单位(企业)或主要参与单位(企业)

2、开展方式。不需申报,依据国家或省文件精神报市人才办确定。

3、资助标准。分别给予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30万元的后资助,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后资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第一完成人30万元、15万元的后资助,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15万元、10万元的后资助。上述奖项获得者的牵头单位(企业)或主要参与单位(企业)按相应后资助金的50%予以激励补助。同一项目按“就高”标准资助,不予重复。

组织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科技局制定。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基本要求。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同)

2、开展方式。以企业为单位,接受随时申报,适时组织认定,认定结果报市人才办研究确定。申报认定方法参照清发〔2012〕27号文紧缺适用1-6类高层次人才做法

3、资助标准。给予符合条件人才每月资助400元(市财政年底一次性发放当年资助金),资助期5年。属获资助团队成员的,按“就高”标准资助,不予重复。(注:全日制研究生按清发〔2012〕27号文政策享受津贴待遇,如不符合则参照此标准予以资助

组织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由市人社局制定。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本计划由市人才办统筹推动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实施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报市人才办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其中:竞赛活动或评选活动的应明确组织程序时限要求详细条件、评选方式、评审组组成原则和评审标准;其他各类应明确接申报科室和有关程序等。

2、经评选或认定形成资助对象初步名单后,报市人才办批复确定,再经清远组织工作网公示无异议后,启动下达资助资金程序

3、组织实施单位定期联系资助对象,每年报告一次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

(三)资金保障。

1、资助资金从市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严格执行《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人才发20153号)有关规定。

2、组织实施单位需在前一年度9月份之前向市人才办提出实施计划的经费(含资助资金和工作开展费用)预算,经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专项资金列支。

3、资助资金使用主要包括科研工作(提升发展)经费和生活补助两类。科研工作(提升发展)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跨区域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单位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入选人(团队)的生活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

1、“团队”同一课题、“创业精英”同一创业经历只能申报一次。“技能先锋”入选对象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2、申报人(团队)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入选后:

1、入选人(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取消入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入选在培养期内内变更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继续培养;用人单位变更为外单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终止培养。

3、入选团队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成员,不得随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入选团队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财政资助合同前,需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市人才办会同组织实施单位在资助中期与后期进行考察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考察发现因经费使用不当、课题研究拖滞或团队矛盾突出等非客观因素影响而未能通过评审结题结项的,将追回科研资助经费,存在骗取或违规使用资助资金数额较大的交按司法程序处理。

4、入选人(团队)资助期内不作为的视为个人(团队)诚信度低,将作为今后是否落实享受我市有关人才帮扶资助政策或推荐上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项目的参考依据。

5、用人单位根据入选人(团队)提出的资金申请,从到账资金中从快拨付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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