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2022年度《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组织申报奖励资助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4-07

清远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广清产业园科创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清人才发﹝2021﹞1号)和清远市科技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59号),我局拟组织对2020年、2021年科技进步奖获奖者进行奖励资助申报。

  一、奖励资助申报类别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设等级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项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二、申报条件

  须于2021年1月5日后(以获奖文件时间为准),在我市创新创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企业)或参与单位(企业)及其完成人。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按照奖励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的按相应等级给予50万元、40万元、25万元奖励。

  2.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奖励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的按相应等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于获得不设等级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4.上述所有奖项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均按奖励金额50%分配。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书面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附件材料(详见附件)。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人才办审定。

  4.资金拨付。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由市科技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达资金。资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盖章版PDF)和审核意见于2022年4月14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服务科王美处(联系电话:3363440)。

  特此通知。

  

    附件:清远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资助申请表.docx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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