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函〔2015〕1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据《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清府办〔2014〕10号)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以后补助方式无偿资助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当年度的财政预算资金,2014年度预算数额为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券的用途和分类
科技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是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一般券仅限于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专项券主要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
三、科技创新券资助对象
(一)一般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我市“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
3、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下;
4、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专项券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支持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扶持的研发机构。
四、科技创新券的资助标准
申请一般券不超过20万元,有效期2年;专项券不超过50万元,有效期3年。逾期不可兑现,创新券申请金额不超过购买投入的25%,且为万元整数。
五、科技创新券的申请
申请单位在市科技局官网下载并填写《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复印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按下列要求提供完整材料:
1、申请一般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1)《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一般券)》;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自筹资金承诺书;
(4)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含成果登记证书或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技术服务协议。
2、申请专项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专项券)》;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自筹资金承诺书;
(4)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相关批准文件。
六、创新券兑现申请
申请一般券的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申请专项券的企业购买研发设备,应通过非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购买行为的有效凭证应在《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有效期内(2014年2月27日-2016年2月26日)。
项目实施单位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兑现。项目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额度不得高于已投入资金的25%,且不得高于申领创新券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兑现创新券额度不得高于申领创新券总额,且不得高于实际投入的25%。兑现所需材料请按照《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提供,不再另行通知。
七、受理时间与方式
受理单位: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清远市新城B38#区洲心工业园清远铜交易中心三楼);
受理方式:递交纸质件及电子文档;
受理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
咨询电话:金属商会,孔正彦0763-3509740,
市科技局0763-3362316,3371010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