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函〔2016〕82号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科字〔2016〕30号,以下简称《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现开展2016年度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和补助标准:
1.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申报2015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合格上传省科技厅,并打印纸质资料上报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
2.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通过2015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人民币;
3、同一企业申报或通过2015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只享受一次补助。
二、申报高企培育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认定或复审的相关申报书(不含附件);
4、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汇总并审核,符合要求的于2016年11月20前将纸质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寄送到清远市科技局。
联系人:郑永业 郭新生
联系电话:3360585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