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以后补助方式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清科〔2016〕31号)规定,我市将开展2018年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创新券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属地在本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四)未获得过创新券资助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券的用途和分类
(一)一般券
用于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等,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联关系。
(二)专项券
用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市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从2018年起,暂不接受符合《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奖补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申报。
(三)补助券
用于对新材料领域新产品(含国家重点新产品、广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动植物新品种(含禽畜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等成果进行后补助。
三、科技创新券的资助标准
(一)一般券、专项券
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
(二)补助券
1.在新材料领域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项,在新材料领域经广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件;
2.国家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个,广东省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个。
四、科技创新券的申请
申请单位下载和填写对应的《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按下列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含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一)一般券:
1.《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一般券)》;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4.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合同的扫描件;
5.近五年知识产权专利清单;
6.其他佐证材料。
(二)专项券:
1.《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专项券)》;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相关批准文件;
4.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审计报告(限企业);
5.购买研发设备预算清单;
6.近五年知识产权专利清单;
7.其他佐证材料。
(三)补助券:
1.《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补助券)》;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新材料领域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等,发证日期或发布时间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4.其他佐证材料。
五、受理时间与方式
受理单位: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清远市人民二路9号科技楼2楼);
受理方式:递交纸质件及电子文档;
受理时间: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9日;
咨询电话:0763-3639145,0763-3362316;
电子邮箱:qyhtea@126.com
附件: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