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水平,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5〕53号)精神,我局草拟了《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3月14日至3月24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鹿鸣路二号机关7号楼5楼专利科(邮编:511518)
二、电子邮件:qykjzlk@126.com
联系电话:0763-3363440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4日
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水平,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5〕5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在我市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常驻人员;
(二)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发现有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
(四)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8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年度代理申请人地址为清远市辖区的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度增加200件至2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即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件且呈正增长)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年度代理申请人地址为清远市辖区的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度增加3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即不低于60件且呈正增长)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四条 申请资助材料
(一)《清远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机构专利代理资质证明材料;
(三)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一季度代理机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五)近两年代理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是清远市辖区的专利清单;
(六)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七)上年度本单位专利代理工作总结(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本机构发展规划书)。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报考费用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
申请资助的个人须为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本地户籍人员或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
第六条 资助标准
按报名费缴纳给有关政府部门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资助申请材料
1、《清远市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2);
2、个人身份证或本市学生证等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外地人员另需提交报名当月在清远的社保缴费证明);
3、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
4、考试报名费票据。
第三章 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第八条 资助对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址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的资助按《清远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清府〔2000〕38号)执行。以上费用按缴纳国家规费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
(二)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授权公告日须为2015年10月19日之后)。
(三)对我市企业专利申请“灭零”的第一件专利,按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专利不高于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不高于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不高于1000元。对第一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对专利申请“灭零”当年专利申请受理量达1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2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四)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量比上年增长100%以上(即专利申请“倍增”)的企业,专利申请受理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受理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申请受理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未发现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在清远开户的,其银行帐户名称须与申请人一致(如不一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三)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资助的,其专利权须在有效期内;
(四)申请“灭零”和“倍增”资助的企业,必须工商登记注册满三年,且专利电子申请率100%;
(五)申请“灭零”资助的企业,其第一件专利的申请日期须在2015年10月19日之后;
(六)原则上一件专利的相关费用资助只能一个申请人申请,如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须明确唯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者,并提供其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费用资助申请的放弃声明;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2、未按规定填写《资助申请表》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有争议的;
5、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清远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
(3)相应阶段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证件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
(1)《清远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3);
(2)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3)专利权人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申请“灭零”资助:
(1)《清远市企业专利申请“灭零”资助申请表》(附件4);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实质审查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专利申请“倍增”资助:
(1)《清远市企业专利申请“倍增”资助申请表》(附件5);
(2)“倍增”当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实质审查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为清远市辖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一)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20万元;
(二)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15万元;
(三)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1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清远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8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申请表》(附件6);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
(五)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专利数据库或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发专利检索制度,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六)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企业的主打产品,专利技术在企业整体发展中作用显著。
(七)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指导企业研发和生产。
(八)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九)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知识产权管理、申请维护、专利实施、专利保护、运营、信息利用、宣传培训和奖励等费用)逐年加大,占企业科技投入的5%左右。
(十)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十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以及企业的整体发展势头较好,在同行业或者所处地区具代表性。
第五章 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资助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一件至数件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二)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三)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
(四)项目实施能为发展高新技术、引进再创新、取代进口或出口创汇、山区致富和发展区域经济起示范带动作用。
(五)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六)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目前虽未形成一定规模的产品,但是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第十七条 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资助金额按当年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章 通过贯标认证企业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对通过贯标认证,即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或《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DB44/T797-2010)地方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材料
(一)《清远市通过贯标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附件7);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贯标认证工作总结。
第七章 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资助
第二十条 建立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的机制。根据“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产业市场化”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推动企业制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及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以技术标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市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资助标准
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材料
(一)《清远市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资助申请表》(附件8);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申请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四)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正式发布的地方标准或国家、国际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拟定资助单位名单。
第八章 项目受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清远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以原项目管理方式实施。
(一)申报时间和申报要求以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由企业自由申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绩效目标申报评价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达经费文件。
(三)纳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依据申报书确定的实施内容和指标填写项目合同书,连同申报书作为项目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报考费用、专利申请与授权、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资助均常年受理。
(一)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外,其他资助项目须为《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日(2015年10月19日)之后发生的。
(二)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的名单和额度,报市财政局复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虚报、冒领、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