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2015年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根据《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推荐2014-2015年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的条件
推荐项目应符合《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项目应是已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评价(含鉴定、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验收、评审、评估、专利授权确认、行业审定等),并已进行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需在申报奖励前补办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证明材料、科技成果登记电子数据各一份。成果登记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v6.0或以上版本。
(二)成果应用推广时间在1年以上(即2014年9月21日前已应用);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1年以上,即2014年9月21日前已获得审批。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4年9月21日前的工程验收报告。基础研究类项目其代表性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需在1年以上(即2014年9月21日前发表)。
(三)推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四)推荐单位在推荐项目时,应征得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同意。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二、申报推荐材料的要求
(一)各项目完成单位登陆清远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qystms.gdsti.net/stms/main.jsp)进行网上申报,登陆后按以下步骤操作:业务申报—申报审批审核业务—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书面推荐材料包括主件和附件。主件经市科技局在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生成;附件需与上传到系统中的文件一致,上传的附件原则上应是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见。书面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在封面标注为原件。主件和附件合并胶装,申报材料需加装封面并附目录。申报单位对用于报奖的知识产权和论文等须作出不存在争议并有效的承诺(承诺函,附件3)。
(三)市科学技术奖将合理调整各领域的权重,请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发动工农业领域科技成果申报,各推荐单位应按照《清远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形式审查注意事项》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及时退回补充完善。
(四)书面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收集齐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统一送至市科技局受理窗口,并同时提交《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
三、受理时间、地点
(一)推荐项目的材料受理时间为:当年9月21日(业务系统受理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材料列入当年评审,9月21日后受理的材料列入第二年评审。2014-2015年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请各推荐单位按时报送材料,逾期列入下年度评审。
(二)联系人及方式: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计划与管理科) :刘毅,3362316。
受理材料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9号科技楼一楼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潘燕航,3361682。
附件:附件1:清远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形式审查注意事项.doc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