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部委《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00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我局起草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为期3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市科学技术局,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510室
联系人: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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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doc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9日
征集结果: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1 | 市发展改革局 | 1.建议删除“(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中的第17条措施“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以及在附件1措施清单中对应的第17项内容。理由是:我局没有相关权限,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 2.建议将“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中“(一)市科技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市科技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修改为:“(一)市科技局通过清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清远市两建信息综合管理与应用平台)及时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市科技局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3.建议将“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中“(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科技局。”修改为:“(二)建立惩戒效果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科技局。” 4.建议将“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中“市科技局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清远市两建信息综合管理与应用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修改为:“市科技局……通过清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清远市两建信息综合管理与应用平台)及时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 4条意见全部采纳 |
2 | 人民银行清远分行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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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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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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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法院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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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检察院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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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教育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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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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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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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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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司法局 | 1.《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附件第7小点“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及政策依据适用错误,应修改为《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合作备忘录》含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及依法行政考评的有关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就来文看,《合作备忘录》正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但未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材料。因此,建议补充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程序及其征求意见的结果。 | 2条意见全部采纳 |
1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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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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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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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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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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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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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卫生健康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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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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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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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总工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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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科协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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