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
名 称 |
内 容 |
说 明 |
业务名称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从产地运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包括检疫证书(出省) 和检疫证书(省内)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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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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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市民办证、企业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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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条 件 |
1.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2.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4.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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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木材销售者或购买者(或运输者)申办,也可由木材销售者书面委托他办。 |
审批流程 |
1.调运单位或个人向市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站办证室递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检疫员在15天内完成检疫程序:查验产地检疫记录,或查阅检疫对象普查档案记录,或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或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 3.对持有各级森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省森防检疫总站办证室申请报检,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4.货主凭检疫员开出的缴纳检疫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款后,凭缴费收据在办证室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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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员审核条件完善即办 |
法律法规 |
1992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1994年林业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2001年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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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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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申请材料目录 1.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件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3.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海关或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4.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5.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6.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7.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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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人需要填写的申请资料,请提供电子模板以供网上下载。 |
附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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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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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报检编号: 报检日期:
调运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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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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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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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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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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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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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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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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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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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起讫 |
自 经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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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或植物 产品名称 |
品名(或材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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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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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结果:
检疫员: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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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