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据、条件
受案范围
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林业局直属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
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公民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①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复议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②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复议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带原件核对)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旁证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申请人有代理人时: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联系电话:0763-3866307
办公地址:北江二路林业大厦清远市林业局
受理窗口:林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