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清远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概况
一、单位职能:
承担编制生态区各项营造林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管护、科技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与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开展全市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等工作;协助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国土、规划、旅游、环保、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监理生态区各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的实施。
二、机构设置:
内设4个副科级机构:办公室、规划防护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森林病虫害防疫科。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二部分:清远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2018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8)
第三部分:清远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预算总收入合计156.43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156.4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上年结转0万元。
二、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1、2018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8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56.43万元。
按功能分类支出包括农林水支出1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89万元。
按经济分类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和服务支出10.4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公共专项支出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年结转)0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142.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2018年度预算支出156.4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43万元;2017年度预算支出数94.66万元,相比增加61.77万元,上升39.49%。原因是人员增加。日常机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14万元,相比2017年预算增加2.8万,上升25%。元,比 2017年执行数增加4.58万元,增长40.89%。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8年预算数为5.74万元,比 2017 年预算数减少0.28万元,下降5%。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8 年预算数为16.8万元,比 2017年预算数增加8.16万元,增长94.44%。主要是 2017 年符合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应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增加。
2、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项目支出(专项经费)0万元,与2017年对比,支出预算增加0万元,上升0%。
2018年公共专项部分安排项目支出(专项经费)0万元,与2017年对比增加0万元,上升0%。
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合计6.28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97万元,下降13.38%。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预算0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没有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6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1万元,下降14.29%。
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0.28万元,相比2017年预算0.25万,上升0.03万元,增加12 %。
4、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万元,比 2017 年预算增加2.8万元,上升25%。原因是人员增加。
5、政府采购情况。
清远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6、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清远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辆。单位价值 20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7、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 年专用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拨付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清远市生态区管理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五、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清公积【2016】25号)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六、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的规定,从 1998 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 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 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清远市自然生态区管理处按照《关于清远市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职工货币分配方案的批复》(清房改【2009】08号)和《市区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清公积【2013】4号)的标准执行。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差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