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3件。详细内容请见附件《清远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林业)》。
附件:清远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林业).pdf
清远市林业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