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工作需要,现将调整后的《清远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具体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清远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清远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司法局 |
清远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
附件
清远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1 |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较大调整实施意见和措施; |
2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林业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3 | 研究制定全市林业政策调整和重大改革的方案及重要举措;编制或调整全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较大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项目; |
4 | 国有林场的改革和经营方案; |
5 |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