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林业局

清远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林业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1-1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1 林木采伐许可抽查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市属国有林场 对林木采伐事中、事后进行检查,是否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等滥伐林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实地核查
2 木材运输证抽查 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 检查是否按照木材运输证的审批内容进行运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实地核查
3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抽查  取得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五、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7.《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16〕704号)。
实地核查
4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许可证核发抽查 取得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许可证的企业 核查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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