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孤儿和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18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相关文件要求,从2020年1月起,我市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820元/月/人;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110元/月/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我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标准为1110元/月/人。
特此通知。
清远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