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5-20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医保局:

       《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若干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2日


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根据清远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保障边缘困难人口基本生活。边缘困难人口指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无法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孤儿救助、残疾补贴,但又确实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包括因病支出型困难居民、无户籍困难人员、非本省户籍困难人员、困难老年人、困难儿童、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无证的困难残疾人、长期重疾困难人口等。该类困难人口经当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确认后,给予临时救助,视其困难程度和实际情况,可采用一次审批,按月发放。对需要急难型救助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由乡镇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经办手续。

       二、切实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审批通过后保障金发放到户前的过渡期,可通过临时救助衔接,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从低保对象转为特困对象的过程中,如受业务系统设置制约出现一个月的断档期,可通过临时救助衔接,衔接期间视同已纳入政策兜底保障。

       三、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方式安排。由各县(市、区)每个月划拨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000元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额度、审批程序等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四、给予大病贫困人口生活救助。对于因疾病治疗影响正常生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报销后,因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正常生活的,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由本人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请。临时救助具体标准为: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金;需要提高救助额度的,由县级困难群众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前,通过市政数局信息平台对接数据或其它方式将我市上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将有关名单提供给相关县(市、区)民政局。

       五、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协调民政部门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其中,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扶贫产业失收或减收、务工收入减少,并存在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各地扶贫部门要主动开展摸底核查,摸清底数,细致核实其扶贫产业发展、务工收入实际情况,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驻村干部和村委会干部要逐户研究防返贫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其不因疫情返贫。对于实施帮扶后,仍存在因疫情返贫的贫困户,民政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力度。要在做好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各类急难事项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于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等问题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七、着力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镇驻村干部、驻村扶贫干部和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扩大主动发现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村(社区)民政信息员、志愿者、“双百”社工的作用,形成县级民政、扶贫部门统筹协调、镇级具体负责、村居主动协助、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主动发现网络,并进一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对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困难群众台账。近期可结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走访排查工作,加强镇包村、村包户“分组包片”走访联系制度,加强落实日常“四个”逐一走访,对重点困难群众,要逐一确定包保干部、包村干部,方便困难群众及时联系求助。市、县两级职能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监督落实,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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