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2-3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提升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救助、标准服务、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升我市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对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9196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和提升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大和十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完善制度措施,健全救助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基础保障,切实防范和化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风险,全面优化和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及时有效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落实属地领导管理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将其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统筹研究部署,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责任。各地要实行属地救助管理,指导督促当地民政等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深入开展救助和托养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受助人员走失、伤亡、被冒领强制报告等制度。指导督促当地民政、公安、城管、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1.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其下设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合作医疗机构上报的受助人员走失、死亡、被冒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健全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2.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街面巡查,对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入站前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对信息不明人员要及时运用人口信息系统、人像识别等手段快速核查身份信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积极运用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系统、DNA信息库、人口失踪库等手段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开展滞留人员寻亲服务。及时为安置人员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对救助管理等机构的治安工作进行监管。

    3.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分类救治危重或患传染病、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服务进行监管。对于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的,待病情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机构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

    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人员时,对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5.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消防部门依法对其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教育部门协助做好受助人员的教育矫治、替代教育等服务并进行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保障并进行监管残联协助做好长期滞留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并进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协调安排新建、改造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场所建设用地;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压实救助救治和受托机构主体责任

1.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寻亲寻址、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受助人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每周到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探视受助人员,对受托人员较多的机构要派专人进驻监管,了解受助人员照料服务情况,对受助人员(含安置人员)继续开展身份查询、寻亲服务等工作。

    2.托养机构。托养机构应当主动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居住、饮食、照料等救助服务,不得侵害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接受民政、卫生健康、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送托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送托救助管理机构报告受助人员基本情况;按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消防部门监督。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医疗工作政策要求为受助人员提供救治、护理等医疗服务和临时监管,不得侵害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接受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消防部门监督。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在各县(市、区)设立救助管理站和救助安置中心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51号)精神,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条件适宜”的原则,加快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管理服务设施。对不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相关规定的,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力争全面达标。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协调消防救援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消防安全培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救助管理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及时处置各类危险情况,并为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开设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人像识别系统、治安监控系统等工作提供方便,共同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等工作。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要设立内设医务室,建立健全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及时救治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

(二)着力清除救助管理工作风险隐患。要组织辖区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有收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逐项对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风险防控清单》涉及的风险点进行排查,认真分析研判重大风险隐患,对在历次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仍未整治到位的安全隐患罗列出详细台账,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和具体责任人,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重大风险隐患“见底清零”。

(三)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制度。督促指导辖区内救助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广东省流浪救助管理工作质量手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值守、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得”要求,配齐配强安全检查设备,做到“逢进必检”“逢救必检”。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在接待区(室)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救助服务指引和工作制度,实行24小时求助接待制,接待来电来访态度和蔼、言行文明、问答准确、服务到位。完善生活照料制度,按“分类救助、分区照料”的原则安排住处,落实“六个一”基本服务制度,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按标准提供食物,日常三餐留样备查。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受助人员信息资料,做到全程痕迹化管理。完善救助管理档案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严格落实“一人一档”要求,规范使用书面表格和文书。

(四)完善入站安检和检视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对求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内设医务室,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治疗防疫工作,并对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发现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诊断;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五)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制度,加强服务,主动运用科技手段开展身份查询。对入站求助人员或街面受助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其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人像、指纹、虹膜等个人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查询比对,进行初步身份识别。对经查询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要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借助人口信息系统、DNA信息库、人像识别机制、失踪人口信息库等手段协助开展身份核查工作,在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48小时内反馈身份查询、人像识别结果。对半年内重复求助3次以上的人员要重点甄别,防范骗助骗票行为。对疑似境外人员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承担外事、港澳台事务的工作机构通报,并可受其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六)建立寻亲服务机制。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等网站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同时,要指定寻亲能手,按照入站72小时内每天不少于3次、72小时后每天不少于1次的频率,与其接触、交流,采集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进行甄别核实,及时将有待核实的身份线索报请公安机关协查,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及时派员前往救助管理机构免费采集DNA信息,1个月内反馈DNA比对等结果。要在清远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寻亲送返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各地要积极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拓宽寻亲渠道。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寻亲服务队伍,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精心挑选具有口音识别、心理辅导、返乡劝导工作经验的寻亲能手组建专业寻亲服务队伍,实现寻亲工作制度化、寻亲能手职业化、寻亲交流常态化。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第一时间将其信息推送至全国救助寻亲网和“头条寻人”。要创新寻亲方式方法,充分利用采集DNA、人像比对、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主动联系疑似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提高滞留人员的寻亲成功率。

(七)建立落户安置机制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安置。向公安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安置人员落户以后,原身份再被确认的,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由公安机关及时注销其在福利机构(安置场所)集体户口中的重复户口。

(八)做好街面巡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救助管理机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做好街面巡查救助工作,在严寒、酷暑等极端天气下,协同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极端事件。

(九)加强对托养机构和有关收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督促指导辖区内救助管理机构按照“谁送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托养机构和有收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收住(治)托养人员超过30人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派出工作组(人员)进驻,并协调相关机构设立专门的救治、生活区域。要定期详细记录托养人员的照料情况、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及受托机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向所属民政部门汇报情况。

(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优的救助管理工作队伍。选调综合素质高的干部担任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选齐配强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加大对基层救助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加强政策和实务培训,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对滞留人员较多、托养压力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予以适当倾斜。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切实提高救助管理经费使用效益。探索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开展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实现“阳光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质量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质量提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行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方案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期限,全面自查,积极整改,补齐短板,确保质量提升工作有序进行。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以开展质量提升工作为契机,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注重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实施,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打通流浪救助管理工作在寻亲返乡、落户安置、生活照料、街面巡查救助等环节上的“最后一公里”,努力将我市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加强督促落实。市民政局将按照工作安排组成检查组,通过座谈会、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对全市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有收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安全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评估体系,适时进行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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