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
清民〔2015〕28号
关于启用清远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业务
专用章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审批改革的精神,为更好地为群众、社会组织和企业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清远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印章。
印章使用范围:依据我局印发的《清远市民政局首席代表授权书》中列明的行政审批事项,授权使用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清远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业务专用章”与我单位行政印章在审批行政事项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清远市民政局授权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2.“清远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
清远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
附件1
清远市民政局授权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审批(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审批;
5.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
1.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2.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审批;
3.市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附件2
“清远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