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生活保障专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11

清  远  市   民   政   局

文件

清  远  市   财   政   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 远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清民〔2015〕23号

 

印发清远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

试点生活保障专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生活保障专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们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5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

 

 

清远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

生活保障专题实施意见

 

根据《清远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企业在岗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建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与失业保险、住房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

二、实施内容

(一)社会保险服务均等化。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城乡基本生活保障均等化,推进我市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明显提高,到2016年全市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97%。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

1.做好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4〕70号)要求,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加快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目标,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员、足额”的原则为在岗在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争取在2016年年底,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发展企业年金,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2.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城镇居民和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及养老服务都纳入制度内,居民养老保险及养老服务重点群体实现全覆盖。2014年至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目标99%,达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14年7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由65元提高至80元。2015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提高至100元。

3.加强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以镇、村两级工作平台为重点,不断完善四级经办网络。以镇、村两级城乡居保、医保工作平台为重点,落实城乡居保、医保工作经费,提升软硬件保障,加大对基本工作平台的支持和建设力度。二是充分利用合作银行资源,打造基层服务平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加强“六家”合作银行网点建设,达到惠民便民的工作目标。

4.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一是劳动者在省内和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省内和跨省的转移接续办法,顺畅进行随同转移接续。2015年和2016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巩固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完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二是探索建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完善我市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2015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实现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2016年,逐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三是不断提高企业养老待遇水平。2014年完成待遇调整后,全市城镇职工正常缴费人员人均月退休养老金达到1690元。2015、2016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水平。

5.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工伤保险综合保障能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水平以及工伤保险适用的法律法规城乡劳动者全市统一,实现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综合保障功能。一是建立工伤康复医院。将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中医院两所医院建成为我市的工伤康复医院,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2015年起全市需康复的工伤人员可直接在我市进行康复。二是实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公平、公正、公开和不断实现科学化、合理化、程序化,推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2014年建立专家库,并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落实现场鉴定场地。2015年开始实行现场鉴定。

(二)民生保障服务均等化。在社会救助、养老保障、不同群体基本殡葬服务、孤儿养育等方面实现县(区)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均等化。

1.建立全面覆盖的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快构建以低保制度为基础,各专项制度为辅助,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开创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一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2014年我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100%达到省规定标准。2015年我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100%达到省规定标准,2016年我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100%达到省规定标准。二是落实城乡特困人员(专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政策。2014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2015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2016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三是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到2014年底,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现医疗救助与社保、卫生信息共享。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比例,2014年达到70%,2015年达到70%以上,2016年继续提高救助比例。四是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合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逐步探索开展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低保金、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一卡通”。

2.建立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2015年底前在落实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按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和标准足额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将对全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城区、清新区给予适当补助。

3.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5年,全市基本实现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基本实现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面达50%以上;全市农村建成80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专项养老服务补贴。

4.落实孤儿养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14至2017年,各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水平,集中供养分别达到1150元/月、1240元/月、1340元/月、1450元/月,分散供养分别达到700元/月、760元/月、820元/月、880元/月。同时,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资金,进一步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创新服务体系,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残助残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4年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4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提高到2400元/年·人。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配套。

2.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方面: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凡本市户籍持《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一至三级(含三级)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担。医疗保障方面:提高全市残疾人医疗保障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凡本市户籍持《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一至三级(含三级)的残疾人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担。

3.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从2014年起至2016年,每年新增就业人数350人。同时,加强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结合就业市场需求,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从2014年到2016年,每年新增培训残疾人250人。

4.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发展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推进残疾人文化服务均等化改革。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除巩固完善市级和英德市的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的功能建设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1个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到2015年清城区、清新区、连州市要建立1个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到2016年阳山县和佛冈县要建立1个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使全市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建立率达到80%以上。与市电视台协商,在2015年内开播电视台手语栏目和在电台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确保达到省要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建立10个“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根据省的计划任务,2014年和2015年共培训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100名,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指导。加快市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动员组织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到2016年全市参与体育健身的残疾人达到20%以上。

5.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居家托养为主,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6.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的实施。以国家医疗补贴和社会医疗保险及社会资助的形式,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2014年实施3000例;2015年计划实施4000例,2016年计划实施5000例;依托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实施假肢装配和辅助器具适配,免费安装假肢,2014年203例,2015年计划150例,2016年计划150例,每例补助2000元;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为重度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社保部门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畴。实施贫困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和居家康复服务。通过公办和民办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服务的形式,组织实施0—6岁的脑瘫儿童、听障儿童、智障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免费康复训练服务,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全覆盖。2014年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162人,2015年计划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240人,2016年计划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280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全市生活保障专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导。专题领导小组要将本专题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工作落实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实施问责。

(三)精心计划,按时推进。认真做好完成目标任务所需的资金、物资测算,搞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内容的调查、论证、评估,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目标倒逼机制,密切配合,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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