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
清民福〔2014〕13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殡仪及服务商事登记
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殡仪及服务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清远市殡仪及服务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
清远市民政局
2014年6月5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
清远市殡仪及服务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我市殡仪及服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殡仪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殡仪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工作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目标,坚持明晰责任、整合资源、协同监管原则,不断完善殡仪及服务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努力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殡仪及服务市场监管实际,本部门应加强以下后续监管工作:
(一)殡仪及服务商事主体所涉及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经营共5个事项均须逐级报经批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民政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民政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审批;公墓经营由市民政局审批。所有事项的建设需取得建设、国土、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林地的还需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在接到商事主体完整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工作程序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具体审批流程、工作时限、监管办法等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五)加强对殡仪及服务市场的后续监管力度,发现无经营许可而擅自开业或经营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应职能部门,由相应职能部门跟进核查处理。
(六)上述事项中,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及公墓经营共5项是市民政局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事项。
三、协同机制
对殡仪及服务商事主体的后续监管涉及民政、国土、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为明细部门责任,规范操作程序,明确以下工作职责:
(一)商事主体办理了工商登记,但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而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后续监管所作出的处罚结果须限期报送其他相应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
(三)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视实际情况,民政部门定期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无证经营行动。同时,安排专门部门密切配合市、县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加大查处清理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二)阳光操作,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一经接到举报,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民政部门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全市殡仪及服务进行监督指导。为做好监管工作,由分管殡葬工作业务的局领导统一指挥,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