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清远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非营利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恤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连江路16号民政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二)团结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人士,开展各类慈善募捐活动;

(三)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种慈善、公益团体和人士的自愿捐赠;

(四)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类福利慈善事业;

(五)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关心福利慈善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往来与合作;

(六)兴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的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经批准可作为本会荣誉会员;

(五)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经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六)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本市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七)本市各县(市、区)慈善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聘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或理事,在本会非换届时期,因人事变动或其他事由,不再担任本会会员或理事,应由其所接任职位者直接接任,不另行选举,但须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或本会章程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本市党政主要领导为本会当然名誉会长。为慈善事业捐款1000万以上,授予清远市慈善总会永久名誉会长、捐款500万以上100万以上50万以上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分别聘任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助;

(三) 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一)制定《清远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清远市慈善总会资产监督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 年6月29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清远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远市慈善总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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