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慈善总会资金监督办法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20

 

为加强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保证慈善资金能够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清远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慈善总会设立资金监督机构。由市纪检派出机构、市人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监事会。

二、审查监督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对慈善总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重点审查监督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投资增值等情况,并对慈善总会的全部账目进行审计监督;

2、对慈善总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向理事会、监事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3、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反《章程》和《管理办法》的开支,坚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对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改进建议;

5、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专案审查。

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法规;

2、分别设立《创始基金》和《动态资金》专户专账。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每季度小结、每半年中结、每年总结。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并向监事会和审计、监察、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3、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4、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五、监事会履行每项审查工作后,应写成审查报告,向理事会和审计、监察、主管等有关部门通报。

六、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经过监事会审定后,通过《清远日报》政务公开栏目,以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七、监事会成员不得在市慈善总会领取工资、福利、补贴等报酬。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清远市慈善总会。

九、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慈善总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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