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文件 |
清民〔2015〕98号 |
清远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以及市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和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清远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移送案件
(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民政、公安、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相互监督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三)建立重大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民政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派员参与案件的联合办理。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民政工作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征询民政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三方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熟悉各自的职能及有关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四)民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不得以其它原因为由拖延移送。
(五)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来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向民政部门送达《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六)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民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复议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案件,民政部门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7日内将情况书面答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后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通知书》报检察机关备案。
(七)检察机关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民政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建议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民政部门收到《移送案件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民政部门处理。
(九)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由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十)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负责定期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宣讲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将反渎职侵权教育纳入考核,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二、建立清远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市直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清远市民政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王先庆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陶学辉 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何继贺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汤宏文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
石学忠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
汤雪芬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
罗秋玲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
张大勇 市民政局双拥科科长
张 征 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副科长
陈晓勤 市老龄办主任
张科明 市殡葬管理所负责人
梅德光 市军休所所长
陈寿田 市救助管理站站长
李洪文 市社会福利院院长
陈伟潮 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段云辉 市殡仪馆馆长
唐凤梅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清远市民政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陶学辉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衔接机制事项,建立工作协作制度;通报重要工作信息、重大案件情况;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沟通、协调执法行为;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组织工作调研或者执法活动;研究各单位认为需要协调的其它工作;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情况等“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共同探讨重大案件,协调执法司法行为,协调单位之间的工作,商议组织联合调研或者执法活动。联席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1至2次,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各成员参加。通过联席会议开展学习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性知识,促进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增强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