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2015〕97号 |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清远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183号)、《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民政局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清远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目录附后)。
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
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远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清远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行政区划调整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市民政局 |
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