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5-3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府办〔2018〕2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确定如下: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立足全市实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社会救助工作。参与分配和管理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能力,联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数据的对接与共享,推动救助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承担全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扶贫范围;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协同民政部门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落实基本生活保障金。

市发展改革局: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安置场所和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不断完善救助、关爱、保护设施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教育矫治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衔接,指导、督办各教育机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对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长期滞留安置的残疾儿童少年开展特殊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部门建立完善街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全国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弃婴、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身份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协助做好受助人员寻亲返乡工作。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落实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登记政策。依法查处骗取保障资金、侵害农村留守儿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因涉及法律事务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纠纷协调。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财政局:督促各地财政落实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强化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推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指导各县(市、区)落实社会救助资金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生成的名单发放。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会同民政部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做好社会保险与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系统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经办服务。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成年孤儿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对符合教师职称评定政策和评价标准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及公共住房等保障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指导各地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市农业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市卫生计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和重特大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制度,集中收治救助管理机构送来的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受助人员。

市地方税务局:配合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的请求、委托,依法代为查询、核对相关个人的纳税信息。

市统计局: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市工商局:依法提供申请或获得救助的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市法制局: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起草、修改我市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市金融工作局: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配合市民政局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市信访局:指导各地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大数据中心:协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和共享事务,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共享目录和公开目录,保障信息交换共享网络通畅,指导、协助制定救助信息使用和管理安全策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救助共享信息情况进行核查通报。

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指导各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审核、复核,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推动建立民政部门与商业银行网络查询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工作平台,建立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应用社会救助家庭信用信息,辅助了解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为授信支持提供参考。

中国银保监会清远监管分局: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银行账户当前存款余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开展住户调查,提供城镇、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收入明细。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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