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救﹝2018﹞118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供养
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25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市当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失能三档确定。全自理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二、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252号),2018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1410元。按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2018年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全自理护理标准月人均不低于28.2元,半失能护理标准月人均不低于423元,全失能护理标准月人均不低于846元。
三、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工作,确定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将特困护理工作纳入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地具体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清远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0日
抄报:广东省民政厅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