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民﹝2018﹞36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名称的通知
市直各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办发【2018】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册登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范围
在清远市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二)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
(三)名称应该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
(四)名称中组织形式与类型不一致的。
(五)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方式
申请变更社会组织名称。请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登录清远市社会组织信息网按程序申请变更名称。
附件:
1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粤民办发【2018】15号).pdf
清远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5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