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
清民福〔2015〕7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生态节地葬法奖励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民政局,市直殡葬服务单位:
现将《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清远市民政局
2015年3月13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
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倡导生态节地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资源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关于在清明冬至期间开展生态节地葬法的通知》(清民福[201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本方案奖励在市区指定公墓内、采取生态节地葬法安置逝者骨灰的逝者家属。
二、奖励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生态节地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采取树葬、花葬、河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市级民政部门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生态节地葬法,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深埋在民政部门指定公墓区域内,地面植树、栽花或种草,经过一段时间后,埋在地下的骨灰盒可自然降解,与大地融为一体。或将逝者骨灰撒向大江大河,回归自然。
三、奖励标准
对参加生态节地葬法的逝者,除免除安葬费用外(含可降解骨灰盒、树葬、花葬纪念石碑刻字等费),再给予逝者家属500元的奖励。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采取生态节地葬法方式处置骨灰的申请人(一般应为死者的直系亲属),应向承办生态节地葬法的公墓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申请人应在《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中签字确认所填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费结算
(一)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划拨给市殡葬管理所的生态节地葬法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受理单位先行垫支,以现金方式给付申请人(家属)。
(三)受理单位在生态节地葬法活动结束后提交《生态节地葬法工作经费情况报告》,经市殡葬管理所审核盖章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市殡葬管理所将奖励资金汇入受理单位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应严格审核,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舞弊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规范管理。
本方案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调整完善。
附件:《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
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填写有 关资料 | 逝者姓名: 逝者性别: 逝者籍贯: 逝者户籍所在地: 逝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逝者出生日期: 逝者逝亡日期: 逝者拟安葬墓地: 公墓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姓名: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 公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殡葬管理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表一式两份,由市殡葬管理所和受理申请的公墓存档。 |